虛擬貨幣發展方興未艾,台灣也是時候好好思索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以加強虛擬貨幣的管理與發展,並面對來自國際的競爭與合作了。
日本:核發虛擬貨幣交易所執照,以納管代替禁止
比較各國虛擬貨幣政策,日本是目前國際上對於虛擬貨幣較為開放的國家,隨著中國大陸政府對於虛擬貨幣的嚴格管制,日圓在全球比特幣交易的佔比已然過半。
日本政府在2017年4月即以《資金結算法》修正案,明文合法化虛擬貨幣交易,並由日本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負責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審查註冊、核發執照,在提供業者可循程序的同時,也為投資人進行初步把關。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眾籌)所發行之代幣便屬於日本《資金結算法》規定之虛擬貨幣,須依法登錄。
另一方面,日本的銀行也踴躍發行虛擬貨幣,除了現為世界第四大、日本最大金融機構的三菱UFJ金融集團發行「MUFJ COIN」,並開設交易所;瑞穗金融集團、郵政儲蓄銀行及眾多地方銀行也計畫共同發行「J-COIN」。無論行動支付或是虛擬貨幣的普及,銀行有望透過設置ATM的數量隨著民眾對於現金的需求一併減少,來降低成本。
明確的政策和法律、積極的發行和投資,以納管代替禁止,使日本儼然成為虛擬貨幣大國。Line Financial Corporation便是向日本金融廳申請註冊虛擬貨幣業務。
新加坡、香港:一旦構成證券,須遵守證券法規
新加坡MAS(金融管理局)於2017年11月發布《數位貨幣發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揭示在新加坡虛擬貨幣在構成「資本市場產品」時會受到資本市場法律框架所規範,發行人負有提供公開說明書等義務,而經營構成「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的交易所,也需要獲得相關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經政府許可。
有別於資本市場相關法制,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則適用於一切經營活動,因此縱使非屬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或交易所,MAS均可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香港做法與新加坡相似,根據證監會於2017年9月5日發布的《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構成「證券」的虛擬貨幣,便要遵守香港證券法例,例如ICO涉及向公眾要約時應經註冊或認可。
我國金管會也採同樣的立場,顧立雄主委在2017年10月表示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貨幣的交易,就像是以物易物,揭示低度監理的原則,除非ICO涉及有價證券,才會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由證期局監管。然而我國政府除了說明立場和提醒投資虛擬商品的風險,卻尚未針對ICO研擬具體的法律規範跟架構。
中國大陸、南韓:嚴管虛擬貨幣,禁止ICO
中國大陸監管單位去年9月以《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全面封殺ICO,並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公告所載的理由是防範炒作、非法金融活動並保護投資者,但實際上可能也包含資安風險和防杜資產外移的考量。且隨著禁令使虛擬貨幣交易移轉至境外交易平台,中國大陸也有打算屏蔽封鎖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南韓政府自去年對於虛擬貨幣的管制也轉趨嚴格,包括禁止ICO等所有形式的虛擬貨幣融資行為、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更考慮禁止虛擬貨幣透過交易所買賣。其顧慮包含ICO詐騙、洗錢、黑市交易及非法融資等問題。
其實創新的商品或服務往往伴隨著風險,虛擬貨幣及ICO自然也不例外,但與其逃避風險、因噎廢食,我更鼓勵的是控制風險、化危機為轉機,如在發展虛擬貨幣的同時兼顧資安等事項,將帶動包括金融、資訊、科技的整個產業鏈,這更是我們所樂見的。
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取回久被忽視的數位主權
我們的個人資料長期以來被服務提供者(包括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大企業、社群網站或應用程式提供者)所掌有,因為使用服務的前提往往就是同意交出個人資料,於是在一次次沒有拒絕餘地的同意中,我們的資料已經被以不同的形式儲存在雲端,拿來進行各種大數據分析,並很可能透過服務契約條款在關係企業中分享流通,甚至被轉讓或出售。
運用去中心化技術的虛擬貨幣,則可以避免個人資料被服務提供者恣意利用的問題。因為去中心化的技術不需要服務提供者作為主導、監控全局的中介,而是透過分散運算機制進行交易驗證,自然也就不必將資料交給服務提供者了。因此在多種新型態支付工具中,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更能保障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或稱「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
此外,去中心化機制所具有的透明性和即時性,也使得虛擬貨幣不易被單一的主導者所操弄,不致發生獨占發行和管控貨幣的國家機關恣意影響貨幣價值和物價,損及國計民生的問題,就此而言,虛擬貨幣其實比國家法定貨幣更為穩定。
關於 Libra
上週Libra 開聽證會,川普先開一槍,Libra 前景未明,它的成功與否比較是政治問題,而非技術問題。雖然本身是註冊在瑞士日內瓦的基金會,Libra 難以分割與Facebook的關係,川普認定Libra最終是要搞一間超越地理政治和司法管轄的銀行,用它龐大的用戶基礎,打造一個世界支付系統。美國當然無法接受,因為這撼動了它在世界上主導金融的地位。
看看參與Libra的27位發起成員,除了Visa等一兩家公司,幾乎都是矽谷的獨角獸或是創投,如 Uber, Lyft, AZ16… 這些公司市值加起來恐怕超越許多小國的經濟體綜合。有趣的是,矽谷如果是一個國家? what if Silicon Valley is a county of its own?
下週的聽證會,Mark Zuckerberg 和 負責Libra 項目的David Marcus 都會出席,估計重點會在要求合法合規,問題是美國政界把Libra看成類銀行、類證卷,用銀行法這個緊箍咒把Libra框住,恐怕對願景、科技,政治人物是興趣缺缺。
台灣虛擬貨幣的發展方向建議
首先是法規的基礎建設,除了可以參考日本的作法,核發虛擬貨幣交易所執照,使金融與新創業者有法可循,鼓勵創業、吸引投資。
其次是稅制規劃,當虛擬貨幣的交易達到一定規模,勢必有課稅問題,稅基的認定、稅率的設計、申報的程序都必須及早研議,以避免對業者或民眾造成突襲,橫生爭議。
最後,虛擬貨幣帶來的資安風險以及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問題,政府也須謹慎以對。應預先要求業者建置資安防護機制,並透過投保或保證金的方式保障用戶,甚至若經政府評估後,認為虛擬貨幣有高度風險而資安技術水準有所不足時,或可參考韓國的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加強身分驗證等機制。
光是觀望容忍,並無法促進產業的創新和升級,而若一味等待業者申請進入監理沙盒,才要研擬法規的起草或修正,也與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精神相悖。期待政府盡快提出方案,讓台灣在虛擬貨幣的場域不落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