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在歷經五任金管會主委後,終於在11月8號的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初審,這次審查結合了我的版本跟行政院金管會的版本,讓國外的監理沙盒概念在台灣也能實踐。未來三讀通過後,金融科技業者可以在安全空間下進行創新實驗發展,而且實驗期間容許一年至三年,是世界上最長的創新實驗期,期待三年後能有台版金融科技獨角獸企業的出現。
事實上,金管會在去年520之前就曾發布了「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勾勒了發展行動金融、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s)、大數據(big data)、生物辨識(biometrics)、區塊鏈(blockchain)、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的遠景,但是政黨輪替也一年半過去了,只看到金管會主委一換再換,推動FinTech的具體做法卻還杳無蹤影,直到今年11月,才終於在立法院完成委員會初審,邁出重要的第一步。
整體而言,金融監理沙盒目前在英國、新加坡、澳洲與香港都正施行中,台灣有機會成為第五個推行實驗的國家,但是前面四個國家都是英美法系國家,法令相對寬鬆,就像新加坡的例子,申請實驗的公司僅有兩家,因為星國法規對創新是友善的,以至於大部分的新創事業根本不需進入到沙盒,僅有在非常敏感的部分才會申請,所以從發展FinTech的角度來說,法令規範應該越少越好。可是台版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的條文還是過度繁瑣,再加上未來還會有更多的子法與細則,屆時業者恐怕需要聘請專業律師或法務人員的協助才有能力提出申請,這樣對剛起步的新創業者其實並不友善,而且與當初訂立本法的精神背道而馳,勢必大大降低新創業者去利用沙盒實驗的意願。
此外,我的版本還有開放業者得以聯合參與的模式申請實驗,因為現在很多在做 Fintech 的公司,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並非完全獨立於現在的金融體制,我認為透過聯合參與,將可以鼓勵大型的法人或Banking帶著新創業者一起申請沙盒,讓彼此既合作、又競爭,讓消費者能夠獲得最優質的金融科技的服務。這個觀念在這次委員會的審查中獲得多數委員的認同,將聯合申請納入修法結論,達成進步修法的精神。
儘管這次的金融科技立法還是有些許遺憾,例如對於申請人的資格還是著重學歷而忽略創新能力,會讓只有高中學歷的賈伯斯(Steve Jobs)和祖克柏(Zuckerberg) 都不能來台灣創業,而且條文也沒有推動建構金融產業聚落的宏觀想法,無法發揮國家隊的戰力,我想在接下來的立法程序中還需要繼續努力爭取。但是「遲到總比沒有好」,畢竟創新才是台灣最有競爭力的發展方向,把台灣的科技優勢跟傳統金融產業結合,打開下一個世代的新局。